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23-01-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以非法二字为开头的犯罪,这些犯罪包括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物品罪(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
应当说,这些犯罪都有一定的共性,但也有很大的区别,比如从危害行为的内容来看,这一系列的犯罪其实可以分为两类:其一,实施了某一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非法仅仅是用来强调修饰该行为,即使将其删除,也不会产生任何歧义,不会妨碍犯罪的认定。如非法组织卖血罪,组织卖血这一行为本身就具有社会危害性,非法二字仅是作为形容词来宣示该行为的非法性质,而不具有其他的含义,正因为如此,司法机关在认定上述犯罪时,不需要查明和证明行为是否违反了某种法律、法规。其二,有的是行为本身带有一定的合法性,只是因为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及破坏了管理秩序才作为犯罪处理,这里的非法指的就是违反前置法律规定,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游行罪、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等等。仔细分析这些犯罪的法定刑可以看到,非法组织卖血罪如果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最高可判
这些犯罪虽然同有“非法”二字,但在理解具体概念意涵时应当准确把握,非法组织卖血罪中的“非法”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不可同日而语。一样的词语在不同罪名中却含义不同的例子在刑法中有很多,如
犯罪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不仅仅是取决于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惩处,更是依赖于通过最大程度的降低犯罪风险而减少犯罪事件,严刑峻法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而已,社会经济层面的完善才是预防犯罪的最佳良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正常融资渠道的时间长、门槛高,当遇到急需资金的情况时不得不自谋出路。此时在企业面前仅剩下两个选择,坐以待毙或主动出击。当一个人或者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面临若干不同的选择机会时,它总是倾向于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经济利益的那种机会,即总是追求最大的利益,因此大多数生产者肯定会选择面向社会借款继续经营。另一方面,银行从安全性的角度考虑,也会偏向于给大企业、国企等不需要钱的企业贷款。日复一日,就形成了金融体制下金融资源垄断的结果,这也是导致非法集资现象频繁出现的根本原因。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是多种犯罪的复合,最为典型的就是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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