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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时间:2021-02-04

罪名精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释义阐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法律法规

(一)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配套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司法部令第65号)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10)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12)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过失致人重伤案)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务指南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及其处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虽然二者行为人都预见到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前者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后者行为人则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听之任之和漠不关心的态度。

 

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两罪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是看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场合,行为一经实施,在客观上就具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害的性质。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果是在业务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则构成其他犯罪,不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果是在业务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则构成其他犯罪,不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普通过失,即日常生活过程中的过失;业务过失,即在履行职务、职责过程中的过失,如在交通运输、医疗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而是以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论处。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刑法》第233条属于一般性规定,是普通法条,而刑法分则某些条文所规定的过失犯罪,尤其是事故犯罪常常也会导致他人伤亡,相对第233条而言,可以认为是特殊条款、特别法条。规定这些犯罪的法条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法条形成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而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发生交通事故,如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才可能危及交通运输安全,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发生交通事故,如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发生交通事故,则不可能危及到交通运输安全,当然也就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如下:

1.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此处,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此处的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而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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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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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

郝东军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当事人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谅解的,法院应当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2013.09.30 / 一审

 

张伟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不具有主观恶性和犯罪蓄意,但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的,属于疏忽大意的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4.01 / 二审

 

张洪财等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与人争执,推搡、厮打被害人,在不明知被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疾病的情况下,致使被害人本身隐藏的疾病暴发而死亡,其主观不具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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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峰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因伤害行为致人死亡可能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罪,对于具体如何定性,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离不开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在本案中因琐碎小事发生争吵而引发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行为人的行为就是打了被害人一巴掌,这种情形很难认定行为人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一般情形打一巴掌连认定轻伤都不可能),但致使被害人摔倒在地撞击头部死亡。这种结果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而未预见的。根据上述分析,行为人不可能有放任死亡听之任之的心态,对此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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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成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倒车后未能注意车后情况,违反的是日常生活中的注意义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他方面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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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汝连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本案是由于小偷入屋盗窃东西,房屋主人发现后扔下的砖块砸死小偷而引发的。在本案中,黄汝连是七十多岁的老年人,在深夜当中,听到响声之后只是感觉到是小偷进入房屋院子内盗窃,但并没有看清楚小偷进入房屋院子内的具体位置。黄汝连从其房屋楼顶上往楼下院子内扔砖块,其目的是想赶跑进入其房屋院子内盗窃的小偷,并不希望小偷死亡或者是受伤。但黄汝连在此行为当中,应当预见到可能会造成小偷死亡的后果,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被砖块砸中死亡的结果。黄汝连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过失才致使被害人死亡。综上,认定黄汝连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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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军过失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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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2009.09.30 / 一审

 

郑义碧过失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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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盗窃后逃跑由于慌张致被害人死亡该行为要区别于转化型抢劫。很显然在本案中行为人无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的行为,而是基于慌张将被害人带下车致被害人死亡,在此行为中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慌张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但未能预见,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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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道风过失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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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义军过失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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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保国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与被害人互殴,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由于被害人自身具备的“特殊”体质,诱发畸形血管破裂的大量出血,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宜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07.10.15 / 一审

 

乔伟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骑自行车乘载被害人时,负有保障他人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和职务。被告人在明知通行路段设有石墩的情况下,未下车推行也未减速慢行且以较快的速度骑行。而根据一般人的生活注意义务,其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后果,但是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此,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2007.10.25 / 一审

 

程海明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作为出租车司机,在发现乘客所坐副驾驶座着火后,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其由于职业原因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避免义务,同时也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却只是采取了关闭车门、电话报警的不当方式,误认为乘客能够扑灭火情,相信自己这样做不至于导致乘客死亡,最后导致危害结果没有避免。 因此,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方式为不作为。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宋亲卫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对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而构成犯罪的,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结合本案案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2004.07.06 / 一审

 

陈建兵过失杀人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持自制猎枪打野鸡未果,途中与被害人搭话将枪对准被害人脑袋,枪支走火致被害人死亡。在本案中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制枪支性能差可能走火致人死亡,但因为与被害人搭话而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故本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 1994.06.20 / 一审

 

赵忠民过失杀人案

裁判要旨:警察在执行公务中使用枪支失误致人死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警察执行公务因枪走火致人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1.04.18 / 二审

 

龚建清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在斗殴致死的案件中,对斗殴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要依据在于行为人实施斗殴行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对于因经济纠纷发生短时斗殴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殴打的目的,对于被害人因殴打行为而死亡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存在过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2.12.23 / 二审

 

洪求皮过失致人重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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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7.11.14 / 二审

 

徐保弟以非法架设电网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实施私自架设电网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出于过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犯罪行为危及的是公共安全,不再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上海市奉贤区(县)人民法院 / 1993.09.20 / 一审

 

屈孝寿过失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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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 1994.09.26 / 一审

 

徐永做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一般殴打行为致被害人倒地受伤后死亡,其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应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09 / 二审

 

杨熙寻衅滋事、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寻衅滋事过程中强迫被害人饮酒致其死亡的,寻衅滋事与强迫饮酒的行为应当分别评价,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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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裁判要旨: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不能以故意犯罪论

——《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9集(总第127号)

 

无罪案例

诸检刑不诉〔2019〕461号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瓦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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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网文献

浅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邵素芬、曲悦《法制与社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石魏、徐芳《检察实践》

浅议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赵蔚《法制博览》

论不作为样态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徐博《法制与社会》

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果关系的适用——李宪《法制与社会》

工地内倒车撞死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张婷婷《法制博览》

2、相关好文

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观点集成——悄悄法律人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如何定性——刑事实务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认定——刑事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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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时间:2021-02-04

罪名精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释义阐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法律法规

(一)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配套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司法部令第65号)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10)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12)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过失致人重伤案)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务指南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及其处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虽然二者行为人都预见到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前者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后者行为人则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听之任之和漠不关心的态度。

 

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两罪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是看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场合,行为一经实施,在客观上就具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害的性质。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果是在业务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则构成其他犯罪,不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果是在业务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则构成其他犯罪,不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普通过失,即日常生活过程中的过失;业务过失,即在履行职务、职责过程中的过失,如在交通运输、医疗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而是以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论处。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刑法》第233条属于一般性规定,是普通法条,而刑法分则某些条文所规定的过失犯罪,尤其是事故犯罪常常也会导致他人伤亡,相对第233条而言,可以认为是特殊条款、特别法条。规定这些犯罪的法条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法条形成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而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发生交通事故,如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才可能危及交通运输安全,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发生交通事故,如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发生交通事故,则不可能危及到交通运输安全,当然也就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如下:

1.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此处,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此处的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而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

 

案例精选

公报案例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

郝东军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当事人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谅解的,法院应当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2013.09.30 / 一审

 

张伟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不具有主观恶性和犯罪蓄意,但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的,属于疏忽大意的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4.01 / 二审

 

张洪财等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与人争执,推搡、厮打被害人,在不明知被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疾病的情况下,致使被害人本身隐藏的疾病暴发而死亡,其主观不具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受刑事处罚。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2.09.12 / 一审

 

李雪峰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因伤害行为致人死亡可能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罪,对于具体如何定性,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离不开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在本案中因琐碎小事发生争吵而引发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行为人的行为就是打了被害人一巴掌,这种情形很难认定行为人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一般情形打一巴掌连认定轻伤都不可能),但致使被害人摔倒在地撞击头部死亡。这种结果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而未预见的。根据上述分析,行为人不可能有放任死亡听之任之的心态,对此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合适的。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1.12.09 / 一审

 

陈福成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倒车后未能注意车后情况,违反的是日常生活中的注意义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他方面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1.12.06 / 二审

 

黄汝连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本案是由于小偷入屋盗窃东西,房屋主人发现后扔下的砖块砸死小偷而引发的。在本案中,黄汝连是七十多岁的老年人,在深夜当中,听到响声之后只是感觉到是小偷进入房屋院子内盗窃,但并没有看清楚小偷进入房屋院子内的具体位置。黄汝连从其房屋楼顶上往楼下院子内扔砖块,其目的是想赶跑进入其房屋院子内盗窃的小偷,并不希望小偷死亡或者是受伤。但黄汝连在此行为当中,应当预见到可能会造成小偷死亡的后果,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被砖块砸中死亡的结果。黄汝连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过失才致使被害人死亡。综上,认定黄汝连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 2010.12.14 / 一审

 

杨长军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犯罪在主观上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过失有明显区别,对于案发后,交通管理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使得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缺乏必要认定条件的致人死亡案件,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2009.09.30 / 一审

 

郑义碧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双方在饮酒后由于发生口角而相互厮打起来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行为人可能不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必然发生。虽然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但就行为人的行为而言,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可能死亡后果,是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09.03.05 / 二审

 

朱启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盗窃后逃跑由于慌张致被害人死亡该行为要区别于转化型抢劫。很显然在本案中行为人无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的行为,而是基于慌张将被害人带下车致被害人死亡,在此行为中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慌张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但未能预见,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 2003.06.20 / 一审

 

秦道风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都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界限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死亡的行为不是基于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矿内道路是非公共交通道路,在此类道路上驾车致人死亡的,不属于违反交通法规引起的致人死亡,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8.01.14 / 二审

 

胡义军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同被害人发生争执,致被害人跌入河中,行为人疏忽大意轻信被害人能自救,离开现场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不作为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04.10.14 / 一审

 

吴保国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与被害人互殴,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由于被害人自身具备的“特殊”体质,诱发畸形血管破裂的大量出血,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宜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07.10.15 / 一审

 

乔伟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骑自行车乘载被害人时,负有保障他人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和职务。被告人在明知通行路段设有石墩的情况下,未下车推行也未减速慢行且以较快的速度骑行。而根据一般人的生活注意义务,其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后果,但是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此,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2007.10.25 / 一审

 

程海明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作为出租车司机,在发现乘客所坐副驾驶座着火后,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其由于职业原因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避免义务,同时也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却只是采取了关闭车门、电话报警的不当方式,误认为乘客能够扑灭火情,相信自己这样做不至于导致乘客死亡,最后导致危害结果没有避免。 因此,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方式为不作为。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宋亲卫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对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而构成犯罪的,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结合本案案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2004.07.06 / 一审

 

陈建兵过失杀人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持自制猎枪打野鸡未果,途中与被害人搭话将枪对准被害人脑袋,枪支走火致被害人死亡。在本案中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制枪支性能差可能走火致人死亡,但因为与被害人搭话而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故本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 1994.06.20 / 一审

 

赵忠民过失杀人案

裁判要旨:警察在执行公务中使用枪支失误致人死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警察执行公务因枪走火致人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1.04.18 / 二审

 

龚建清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在斗殴致死的案件中,对斗殴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要依据在于行为人实施斗殴行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对于因经济纠纷发生短时斗殴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殴打的目的,对于被害人因殴打行为而死亡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存在过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2.12.23 / 二审

 

洪求皮过失致人重伤案

裁判要旨:对于因争执发生冲突推搡他人的行为一般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重伤他人的故意,对于推搡后致他人撞墙而受重伤的,属于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后果,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重伤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7.11.14 / 二审

 

徐保弟以非法架设电网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实施私自架设电网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出于过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犯罪行为危及的是公共安全,不再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上海市奉贤区(县)人民法院 / 1993.09.20 / 一审

 

屈孝寿过失杀人案

裁判要旨:如行为人系过失犯罪,无主观恶性,平时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放在社会上改造,这也符合我国当前适当多判处一些缓刑的刑事政策。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 1994.09.26 / 一审

 

徐永做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一般殴打行为致被害人倒地受伤后死亡,其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应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09 / 二审

 

杨熙寻衅滋事、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寻衅滋事过程中强迫被害人饮酒致其死亡的,寻衅滋事与强迫饮酒的行为应当分别评价,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2004.05.20 / 一审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裁判要旨: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不能以故意犯罪论

——《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9集(总第127号)

 

无罪案例

诸检刑不诉〔2019〕461号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瓦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相关阅读

1、知网文献

浅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邵素芬、曲悦《法制与社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认定——石魏、徐芳《检察实践》

浅议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赵蔚《法制博览》

论不作为样态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徐博《法制与社会》

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果关系的适用——李宪《法制与社会》

工地内倒车撞死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张婷婷《法制博览》

2、相关好文

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观点集成——悄悄法律人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如何定性——刑事实务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认定——刑事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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