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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四次盗窃电动车 男子最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0-11-23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专门偷盗电动车的案件,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辛某在袁州区某宾馆门前,采用直接推走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的电动车盗走。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辛某在袁州区东风大街一烟酒店门前,将被害人邵某的电动车盗走。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辛某在某商场员工通道内,盗窃被害人孙某的电动车。2020年7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辛某与廖某(另案处理)窜至国光对面某手机店门口附近,发现被害人缪某的一辆黑色丰平电动车停放此处。因该电动车未上地锁,被告人辛某、廖某将该车推至袁州区万家巷内,被告人辛某利用螺丝刀将电动车接电,随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身份不详),所得钱款由该二人均分。经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辛某曾于2005年10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 12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辛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辛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盗窃罪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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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辛某在袁州区某宾馆门前,采用直接推走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的电动车盗走。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辛某在袁州区东风大街一烟酒店门前,将被害人邵某的电动车盗走。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辛某在某商场员工通道内,盗窃被害人孙某的电动车。2020年7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辛某与廖某(另案处理)窜至国光对面某手机店门口附近,发现被害人缪某的一辆黑色丰平电动车停放此处。因该电动车未上地锁,被告人辛某、廖某将该车推至袁州区万家巷内,被告人辛某利用螺丝刀将电动车接电,随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身份不详),所得钱款由该二人均分。经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辛某曾于2005年10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 12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辛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辛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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