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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网上散布不实信息,秽语诽谤法官,终判刑!

发布时间:2020-11-23

“黑法官”、“司法蛀虫”、“美女律师给法官塞钱了?上床了?”……

  这是2020年5月至6月,浙江省宁波市一男子薛某在网络论坛上诽谤法官散布谣言的发帖,帖子中均为污言秽语,多次出现对男女性关系场景、动作的低俗描述,用极为龌龊露骨的语言造谣法官与律师存在不正当关系,用词粗俗下流,内容不堪入目。

  原来薛某因不满案件败诉以及被法院强制执行,为泄私愤,在网络上发帖诋毁诽谤案件的主审法官,企图通过发布污言秽语散布谣言的方式,煽动舆论向法院施压,以达到对其撤销执行的目的。

  11月20日下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这起网上散布谣言诋毁法官的诽谤罪案件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事情的经过还得从薛某败诉的那起合同纠纷案说起。

  薛某与朋友合伙开设公司,后在经营中出现分歧,朋友退股,薛某退还其入股款项。薛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薛某尚欠股资退股款13万余元,在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偿还。”

  2020年1月,因薛某逾期未支付退股欠款,朋友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奉化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薛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要求在所有的供应商债务、工人工资偿付后再清偿原告的这笔欠款。奉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薛某支付原告欠款13万余元及利息损失,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法院宣判后,被告薛某未上诉。

  2020年5月,原告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奉化区法院强制执行,薛某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自从被限制高消费后,薛某不能乘坐飞机出差,生意也因此遭受了影响。可是薛某不但不积极偿还债务,反而想通过歪门邪道的方式向法院施压。

  2020年5月至6月,薛某在网络论坛上发布针对主审法官和原告律师的污言秽语,散布法官与律师存在不正当关系等虚假事实,用“黑法官”、“司法蛀虫”、“美女律师拉皮条”、“律师给法官塞钱了?还是上床了?”等侮辱诋毁的字眼博人眼球,网上发帖的点击量、浏览次数达到1.3万余人次。

  看到帖子后,主审法官和原告律师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7月6日,薛某被民警抓获归案。7月9日,薛某委托其亲属将网上发布的帖子删除。

  薛某向公安机关供述:“案件宣判后,我对判决结果是不服的,但因为自己忙于生意,过了案件的上诉期。后来又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坐不了飞机,不能出差。我就是想把事情搞大,让法院撤销对我的执行。帖子中诋毁法官和律师的言论,是我自己的主观臆测,没有事实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诽谤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7日,鄞州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薛某承认自己的行为有错,但拒不认罪。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薛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捏造损害他人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1.3万余次,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损害的是政法干警的名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鄞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诽谤罪是一个相对自诉罪名,一般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但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可以提起公诉。本案中,被告人侵犯的是政法干警的名誉,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故本案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而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在信息网络上多次捏造损害他人的事实予以散布,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1.3万余次,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故作出上述判决。

  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和履职保障是近期一个沉甸甸的话题。尽管法律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和相应的司法权利,但公民也须遵守法律秩序,对司法工作人员保持应有的尊重与敬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强调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也强调了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安全。对于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以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应当及时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收缴、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我们也提醒当事人,如对法院的判决存有异议,可以从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不是采取非法途径和暴力手段。对于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抹黑法官的行为,必将依法严惩。

  延伸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短信辱骂书记员,罚款1万元

  2020年10月21日,鄞州法院就对一位辱骂书记员的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鄞州法院大嵩人民法庭于9月17日受理一起原告张某等人诉被告朱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9月22日晚上9点左右,朱某拨打书记员小谢的手机,因电话无人接听,朱某就不断向小谢发送辱骂短信进行人身攻击,用词包括“断子绝孙”、“自私自利的小人”等严重侮辱性的字眼。

  大嵩法庭庭长了解情况后,立即通知朱某到法庭,解释辱骂书记员一事并道歉。朱某表示,当晚饮酒后发现因财产保全银行账号被冻结导致无法刷卡,一气之下作出了不理智的举动,酒醒后十分后悔。

  鄞州法院对朱某辱骂书记员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朱某接受罚款处罚,并自觉缴纳了罚款。

  网上散布不实信息、恶意诽谤法院院长,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十万元

  去年9月6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江慧珍等人与被上诉人胡宗玲等人返还原物纠纷等五案过程中,查明案外人吴慧琴在网上发布文章,散布不实信息,恶意诽谤该纠纷案一审法院院长存在收受对方当事人巨额贿赂等问题,意图通过网络舆论向二审法院施加压力,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妨害审判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江慧珍故意提供不实信息给吴慧琴在网上散布,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故依法决定对吴慧琴、江慧珍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十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指南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如能在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范围和数额可以不受限制;如调解不成的,则参照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主要考虑:其一,对被害人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理应适用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否则,势必会导致同样行为不同处理的问题,既有违基本法理,也会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影响该制度重要功能的发挥。其二,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适用不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表面上看似乎对被害人等有利,实际恰恰相反。一旦刑事部分审结,被告人被送交执行刑罚,甚至执行死刑,就根本不可能再对被害人等作出赔偿,其亲友也不可能代赔。

实践中,有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会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甚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主动撤回,以期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更多”赔偿。对此,审判人员应当向其做必要的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其可能的后果,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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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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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2020年5月至6月,浙江省宁波市一男子薛某在网络论坛上诽谤法官散布谣言的发帖,帖子中均为污言秽语,多次出现对男女性关系场景、动作的低俗描述,用极为龌龊露骨的语言造谣法官与律师存在不正当关系,用词粗俗下流,内容不堪入目。

  原来薛某因不满案件败诉以及被法院强制执行,为泄私愤,在网络上发帖诋毁诽谤案件的主审法官,企图通过发布污言秽语散布谣言的方式,煽动舆论向法院施压,以达到对其撤销执行的目的。

  11月20日下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这起网上散布谣言诋毁法官的诽谤罪案件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事情的经过还得从薛某败诉的那起合同纠纷案说起。

  薛某与朋友合伙开设公司,后在经营中出现分歧,朋友退股,薛某退还其入股款项。薛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薛某尚欠股资退股款13万余元,在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偿还。”

  2020年1月,因薛某逾期未支付退股欠款,朋友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奉化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薛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要求在所有的供应商债务、工人工资偿付后再清偿原告的这笔欠款。奉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薛某支付原告欠款13万余元及利息损失,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法院宣判后,被告薛某未上诉。

  2020年5月,原告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奉化区法院强制执行,薛某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自从被限制高消费后,薛某不能乘坐飞机出差,生意也因此遭受了影响。可是薛某不但不积极偿还债务,反而想通过歪门邪道的方式向法院施压。

  2020年5月至6月,薛某在网络论坛上发布针对主审法官和原告律师的污言秽语,散布法官与律师存在不正当关系等虚假事实,用“黑法官”、“司法蛀虫”、“美女律师拉皮条”、“律师给法官塞钱了?还是上床了?”等侮辱诋毁的字眼博人眼球,网上发帖的点击量、浏览次数达到1.3万余人次。

  看到帖子后,主审法官和原告律师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7月6日,薛某被民警抓获归案。7月9日,薛某委托其亲属将网上发布的帖子删除。

  薛某向公安机关供述:“案件宣判后,我对判决结果是不服的,但因为自己忙于生意,过了案件的上诉期。后来又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坐不了飞机,不能出差。我就是想把事情搞大,让法院撤销对我的执行。帖子中诋毁法官和律师的言论,是我自己的主观臆测,没有事实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诽谤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7日,鄞州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薛某承认自己的行为有错,但拒不认罪。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薛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捏造损害他人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1.3万余次,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损害的是政法干警的名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鄞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诽谤罪是一个相对自诉罪名,一般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但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可以提起公诉。本案中,被告人侵犯的是政法干警的名誉,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故本案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而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在信息网络上多次捏造损害他人的事实予以散布,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1.3万余次,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故作出上述判决。

  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和履职保障是近期一个沉甸甸的话题。尽管法律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和相应的司法权利,但公民也须遵守法律秩序,对司法工作人员保持应有的尊重与敬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强调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也强调了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安全。对于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以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应当及时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收缴、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我们也提醒当事人,如对法院的判决存有异议,可以从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不是采取非法途径和暴力手段。对于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抹黑法官的行为,必将依法严惩。

  延伸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短信辱骂书记员,罚款1万元

  2020年10月21日,鄞州法院就对一位辱骂书记员的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鄞州法院大嵩人民法庭于9月17日受理一起原告张某等人诉被告朱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9月22日晚上9点左右,朱某拨打书记员小谢的手机,因电话无人接听,朱某就不断向小谢发送辱骂短信进行人身攻击,用词包括“断子绝孙”、“自私自利的小人”等严重侮辱性的字眼。

  大嵩法庭庭长了解情况后,立即通知朱某到法庭,解释辱骂书记员一事并道歉。朱某表示,当晚饮酒后发现因财产保全银行账号被冻结导致无法刷卡,一气之下作出了不理智的举动,酒醒后十分后悔。

  鄞州法院对朱某辱骂书记员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朱某接受罚款处罚,并自觉缴纳了罚款。

  网上散布不实信息、恶意诽谤法院院长,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十万元

  去年9月6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江慧珍等人与被上诉人胡宗玲等人返还原物纠纷等五案过程中,查明案外人吴慧琴在网上发布文章,散布不实信息,恶意诽谤该纠纷案一审法院院长存在收受对方当事人巨额贿赂等问题,意图通过网络舆论向二审法院施加压力,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妨害审判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江慧珍故意提供不实信息给吴慧琴在网上散布,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故依法决定对吴慧琴、江慧珍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十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指南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如能在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范围和数额可以不受限制;如调解不成的,则参照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主要考虑:其一,对被害人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理应适用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否则,势必会导致同样行为不同处理的问题,既有违基本法理,也会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影响该制度重要功能的发挥。其二,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适用不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表面上看似乎对被害人等有利,实际恰恰相反。一旦刑事部分审结,被告人被送交执行刑罚,甚至执行死刑,就根本不可能再对被害人等作出赔偿,其亲友也不可能代赔。

实践中,有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会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甚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主动撤回,以期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更多”赔偿。对此,审判人员应当向其做必要的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其可能的后果,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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