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第七十三条 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询问》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七十三条 内容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更新时间:2018-12-04 14:17:38.21

释义阐明

第七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进行询问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0条,本条在询问内容中主要增加了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内容,并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确定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对确定违法嫌疑人身份和案件的定性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次询问时,应当全面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有:姓名包括别名和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即常住户口所在地)、现住址(即询问时违法嫌疑人的居住地,可以是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也可以是违法嫌疑人临时居住的其他地址,总之确定现住址以能够找到违法嫌疑人为标准)、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主要是居民身份证,也可以是工作证、学生证等证件),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一般情况下,考虑到行政案件案情简单、社会危害程度不大、需要迅速处理等特点,问明违法嫌疑人的上述情况即可,无需再涉及其他的个人情况。但如果因案件调查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办案人民警察认为必要时,还应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父母、子女和配偶)以及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如果违法嫌疑人是外国人的,首次询问除应当问明本条第1款要求的内容外,还要问明其国籍、出人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人境时间及人境事由等情况,办案人民警察还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有关情况。总之,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除应当问明本条规定的基本情况之外,其他相关情况和内容可由办案人民警察在询问时自行把握。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在询问时必须首先将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审查核实清楚,防止出现错案;同时,也为下一步询问查证工作打下基础。

更新时间:2018-12-04 14:18:06.733

实务指南

一、对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是否每一次询问都应当问明?

根据本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在“首次”也就是第一次询问时,办案人民警察必须问清楚。第二次询问时,无需再重复询问;但是,如果认为还有情况没问清楚,则应当在第二次询问时继续询问查证。

更新时间:2018-07-17 11:22:12.237

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的询问/讯问笔录是否只适用于违法嫌疑人?

修订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将办理行政案件中的“询问笔录”和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讯问笔录”进行了合并,统一为询问/讯问笔录,同时适用于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使用时,如果是办理行政案件,将“讯问”二字划去;办理刑事案件,则将“询问”二字划去。询问/讯问笔录不仅适用于询问违法嫌疑人,也同样适用于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是办案人民警察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记载询问经过及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在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时,办案人民警察除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外,一般情况下,不必问其是否受过处理等“前科劣迹”情况。但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等情况,办案人民警察应当于以问明,否则可能会直接影响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更新时间:2018-07-17 11:23:48.403

三、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如何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

首先,询问时,办案人民警察要做好充分准备。询问是办案人民警察与违法嫌疑人进行的面对面的较量。询问能否成功,不仅要看办案人民警察的法律和业务水平,而且也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在询问前对案件情况有深入细致的了解,做好准备工作。必要对还需制订出询问计划,理清楚询问时有关案件的问题应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如何发问,违法嫌疑人可能如何进行陈述,如何运用证据予以反驳、查证等,这些都要作通盘考虑,列出询问提纲,做到心中有数,以期达到询问的目的。

其次,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关键在于查明违法嫌疑人的全部违法事实。任何违法行为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它必然要通过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和后果等情况表现出来;同时,它又与违法行为的动机、意图相联系,而询问是调查上述内容的重要方法,通过询问可以查证案件事实。因而,办案人民警察在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将其违法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等内容实事求是地询问清楚,并将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迅速、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询问违法嫌疑人有无违法行为,让其陈述有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无违法行为的辩解,然后就其陈述不清的地方或者矛盾和疑点进一步追问清楚,搞清事情的经过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实践中,有的违法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总是竭力抵赖,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者避重就轻,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证据,这就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在询问时抓住违法嫌疑人陈述中所有与案情有关的情节和疑点,追根溯源,认真分析和揣摩违法嫌疑人的内心活动,找准突破口,并运用判断、推理的方法,对违法嫌疑人陈述的内容作出正确的判断。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第七十三条 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询问》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七十三条 内容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更新时间:2018-12-04 14:17:38.21

释义阐明

第七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进行询问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0条,本条在询问内容中主要增加了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内容,并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确定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对确定违法嫌疑人身份和案件的定性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次询问时,应当全面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有:姓名包括别名和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即常住户口所在地)、现住址(即询问时违法嫌疑人的居住地,可以是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也可以是违法嫌疑人临时居住的其他地址,总之确定现住址以能够找到违法嫌疑人为标准)、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主要是居民身份证,也可以是工作证、学生证等证件),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一般情况下,考虑到行政案件案情简单、社会危害程度不大、需要迅速处理等特点,问明违法嫌疑人的上述情况即可,无需再涉及其他的个人情况。但如果因案件调查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办案人民警察认为必要时,还应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父母、子女和配偶)以及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如果违法嫌疑人是外国人的,首次询问除应当问明本条第1款要求的内容外,还要问明其国籍、出人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人境时间及人境事由等情况,办案人民警察还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有关情况。总之,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除应当问明本条规定的基本情况之外,其他相关情况和内容可由办案人民警察在询问时自行把握。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在询问时必须首先将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审查核实清楚,防止出现错案;同时,也为下一步询问查证工作打下基础。

更新时间:2018-12-04 14:18:06.733

实务指南

一、对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是否每一次询问都应当问明?

根据本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在“首次”也就是第一次询问时,办案人民警察必须问清楚。第二次询问时,无需再重复询问;但是,如果认为还有情况没问清楚,则应当在第二次询问时继续询问查证。

更新时间:2018-07-17 11:22:12.237

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的询问/讯问笔录是否只适用于违法嫌疑人?

修订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将办理行政案件中的“询问笔录”和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讯问笔录”进行了合并,统一为询问/讯问笔录,同时适用于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使用时,如果是办理行政案件,将“讯问”二字划去;办理刑事案件,则将“询问”二字划去。询问/讯问笔录不仅适用于询问违法嫌疑人,也同样适用于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是办案人民警察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记载询问经过及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在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时,办案人民警察除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外,一般情况下,不必问其是否受过处理等“前科劣迹”情况。但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等情况,办案人民警察应当于以问明,否则可能会直接影响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更新时间:2018-07-17 11:23:48.403

三、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如何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

首先,询问时,办案人民警察要做好充分准备。询问是办案人民警察与违法嫌疑人进行的面对面的较量。询问能否成功,不仅要看办案人民警察的法律和业务水平,而且也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在询问前对案件情况有深入细致的了解,做好准备工作。必要对还需制订出询问计划,理清楚询问时有关案件的问题应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如何发问,违法嫌疑人可能如何进行陈述,如何运用证据予以反驳、查证等,这些都要作通盘考虑,列出询问提纲,做到心中有数,以期达到询问的目的。

其次,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关键在于查明违法嫌疑人的全部违法事实。任何违法行为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它必然要通过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和后果等情况表现出来;同时,它又与违法行为的动机、意图相联系,而询问是调查上述内容的重要方法,通过询问可以查证案件事实。因而,办案人民警察在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将其违法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等内容实事求是地询问清楚,并将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迅速、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询问违法嫌疑人有无违法行为,让其陈述有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无违法行为的辩解,然后就其陈述不清的地方或者矛盾和疑点进一步追问清楚,搞清事情的经过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实践中,有的违法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总是竭力抵赖,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者避重就轻,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证据,这就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在询问时抓住违法嫌疑人陈述中所有与案情有关的情节和疑点,追根溯源,认真分析和揣摩违法嫌疑人的内心活动,找准突破口,并运用判断、推理的方法,对违法嫌疑人陈述的内容作出正确的判断。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