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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二十七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二百二十七条 内容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二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的条件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8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担保人是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保证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逃避行政拘留执行的人。根据本条规定,担保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这是指担保人与被处罚人所涉及的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即担保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是与被处罚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也不是本案的证人、被侵害人等。这是保证担保人依法履行担保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担保人与案件有牵连,则可能会指使、纵容甚至帮助被处罚人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从而影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影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执行。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这是指担保人不仅享有政治权利,而且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是保证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基础条件。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宪法规定的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等。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是指在履行担保义务期间,担保人的人身自由未被依法限制或者剥夺,即未受到任何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行政拘留等;也未被采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如狗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等。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这是指担保人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的市、县,不仅有常住户口,同时还有固定住所。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的市、县仅有常住户口而没有固定住所,或者仅有固定住所而没有常住户口的人,不能担任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因而,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是指担保人在对被担保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的市、县被登记为常住人口,而不是暂住人口或者其他流动人口。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是指担保人在对被担保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的市、县拥有所有权的住所或者拥有使用权的租用的单位公、出租等。如果保人在当地没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就难以对被保人实施监管理,而且也不能保证公安机关能够及时,顺利地与担保人取得联系、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人的情况。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因为担保人负有保证被担保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以及监督被人的言行并对其进行教育,保证其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遵守法的责任。被担保人有土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汇报。因此,担保人必须有能力履行上述担保义务:则,不能起到监督被担保人、保证其不逃避处罚执行的作用。

本条仅对担保人的法定条件作了原则规定。在具体执行时要结合案件情况、被处罚人情况和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评判只有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担保人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依法担任担保人。1986年12月20日《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虽已被废止,但是其中对担保人的范围所作的规定,实践中可以作为参考:“下列有固定住址的人可以担任担保人:(一)被裁决拘留人的近属(二)被裁决拘留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三)被裁决拘留人长期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四)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其中,被处罚人的近亲属因与被处罚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可能对被担保人更有约力、影响力,也可能会放纵、帮助被担保人逃进行政拘留的执行。因此,被处罚人的近亲属担任担保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从严审查。

更新时间:2018-12-05 14:08:30.367

实务指南

如何理解“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主要是看其对被担保人的影响力以及其行为能力、信用程度、身体状况如何,是否实际在当地常住等情况。例如,担保人必须是年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担任担保人担保人须在当地有一定的信用度,受人尊敬,为被担保人或者其近亲属所信任,对被担保人有一定的约束力、影响力等,如系多次违法犯罪、屡教不改的人,或者对于他的话被担保人根本不听,则不能担任担保人担保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实际在当地常住等情况,也是其是否能够履行担保义务的重要条件,如果担保人长期卧病在床或者长期在外打工、经商,则很难保证其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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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二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的条件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8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担保人是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保证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逃避行政拘留执行的人。根据本条规定,担保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这是指担保人与被处罚人所涉及的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即担保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是与被处罚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也不是本案的证人、被侵害人等。这是保证担保人依法履行担保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担保人与案件有牵连,则可能会指使、纵容甚至帮助被处罚人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从而影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影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执行。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这是指担保人不仅享有政治权利,而且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是保证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基础条件。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宪法规定的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等。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是指在履行担保义务期间,担保人的人身自由未被依法限制或者剥夺,即未受到任何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行政拘留等;也未被采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如狗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等。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这是指担保人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的市、县,不仅有常住户口,同时还有固定住所。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的市、县仅有常住户口而没有固定住所,或者仅有固定住所而没有常住户口的人,不能担任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因而,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是指担保人在对被担保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的市、县被登记为常住人口,而不是暂住人口或者其他流动人口。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是指担保人在对被担保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的市、县拥有所有权的住所或者拥有使用权的租用的单位公、出租等。如果保人在当地没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就难以对被保人实施监管理,而且也不能保证公安机关能够及时,顺利地与担保人取得联系、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人的情况。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因为担保人负有保证被担保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以及监督被人的言行并对其进行教育,保证其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遵守法的责任。被担保人有土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汇报。因此,担保人必须有能力履行上述担保义务:则,不能起到监督被担保人、保证其不逃避处罚执行的作用。

本条仅对担保人的法定条件作了原则规定。在具体执行时要结合案件情况、被处罚人情况和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评判只有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担保人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依法担任担保人。1986年12月20日《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虽已被废止,但是其中对担保人的范围所作的规定,实践中可以作为参考:“下列有固定住址的人可以担任担保人:(一)被裁决拘留人的近属(二)被裁决拘留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三)被裁决拘留人长期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四)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其中,被处罚人的近亲属因与被处罚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可能对被担保人更有约力、影响力,也可能会放纵、帮助被担保人逃进行政拘留的执行。因此,被处罚人的近亲属担任担保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从严审查。

更新时间:2018-12-05 14:08:30.367

实务指南

如何理解“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主要是看其对被担保人的影响力以及其行为能力、信用程度、身体状况如何,是否实际在当地常住等情况。例如,担保人必须是年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担任担保人担保人须在当地有一定的信用度,受人尊敬,为被担保人或者其近亲属所信任,对被担保人有一定的约束力、影响力等,如系多次违法犯罪、屡教不改的人,或者对于他的话被担保人根本不听,则不能担任担保人担保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实际在当地常住等情况,也是其是否能够履行担保义务的重要条件,如果担保人长期卧病在床或者长期在外打工、经商,则很难保证其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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