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7-05
甲与亲友乙、丙在茶馆“抓阄”打牌赌博,输掉赌资1750元后,甲因无钱翻牌遭乙拒绝,便发生纠纷、争吵。甲采用打耳光的方式强迫乙、丙二人将赢的赌资退出。那么这种抢回输掉的赌资的行为怎么定性?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抢劫和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抢劫和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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