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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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1
当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时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时就与故意伤害有关系。那么,与的界限是什么?
律师解答:
当刑讯逼供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时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时就与故意伤害有关系。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此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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