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金融工具。信用卡的广泛应用使现在社会的人们进行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变得更加快捷,但实践中也发生了很多信用卡诈骗犯罪。那么如何确定信用卡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律师解答:1.构成信用卡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二年以下、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法律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1.构成信用卡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二年以下、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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