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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害人谎称报案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发布时间:2013-06-06

    庭立方:我闻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均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日本刑法理论将前者称为障碍未遂,将后者称为中止未遂。我围刑法理论界通说以行为人是否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实施为前提,并基于以下标准对两者作出区分:“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日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犯罪停止原因及行为人心理状态两个方面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具体言之,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南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一方面,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冈违背行为人的犯罪本意,行为人当时在主观上并非主动停止犯罪行为,而是在该原因的影响下被动地停止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足以阻止行为人的犯罪意志,作为一种客观障碍导致行为人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进而避免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出观。相比之下,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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