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颜曦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11
律师解答:
(1)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
(2)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3)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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