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金是司法机关在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措施时,责令、被告人交纳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如果被人严重违反期间的规定,公安则有权没收保证金,那么当不服此决定时,被取保之人应当如何申诉呢?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可知,被人在取保期间是需要遵守一定义务的,如果违反相应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可以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而当被人不服此项决定之时,被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被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法律依据:
《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被人宣读,告知其如果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被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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