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
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我国
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
与第四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为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犯罪手段也有所不同,如果肯定销售复制品罪与
法条之间存在竞合,会导致
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设。笔者认为,此两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从立法意图上讲,
设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宗旨在于禁止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强调的是行为对象的侵权性。而
设立
,宗旨在于维护市场的准入秩序,禁止没有特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某些经营活动,强调的主要是经营主体的非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