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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出售,购买假币后运输,或者为出售而运输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7-16

    庭立方:行为人购买后出售,购买后运输,或者为出售而运输。只是在这几种情况下并不一定作为数罪予以并罚。笔者认为,当这三种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的情况下,就要以犯意标准说作为认定行为人数罪的关键,此时就只能认定行为人主要犯罪行为目的的罪名,如为出售而运输假币的,就只定出售假币罪,这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决定了罪名的确立。

    同时还有一种不可忽视的情况,即假如行为人购买和运输的是非同一批次的假币,也就是说购买的是此种假币,而运输的为彼种假币,此时不数罪并罚就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但同时笔者提出,“非同一批次”数罪并罚的说法又不能适应于购买和出售假币两种行为之间,这两种行为之间互相可以推定:购买此种而出售彼种假币,那么先前的此种也可以推定为要出售;出售此种又购买彼种假币的,后面的购买行为又可以推定为要出售。也就是说两种行为互相存在推定与被推定的关系,且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这种情况下,行为标准说又成为其认定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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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行为人购买后出售,购买后运输,或者为出售而运输。只是在这几种情况下并不一定作为数罪予以并罚。笔者认为,当这三种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的情况下,就要以犯意标准说作为认定行为人数罪的关键,此时就只能认定行为人主要犯罪行为目的的罪名,如为出售而运输假币的,就只定出售假币罪,这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决定了罪名的确立。

    同时还有一种不可忽视的情况,即假如行为人购买和运输的是非同一批次的假币,也就是说购买的是此种假币,而运输的为彼种假币,此时不数罪并罚就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但同时笔者提出,“非同一批次”数罪并罚的说法又不能适应于购买和出售假币两种行为之间,这两种行为之间互相可以推定:购买此种而出售彼种假币,那么先前的此种也可以推定为要出售;出售此种又购买彼种假币的,后面的购买行为又可以推定为要出售。也就是说两种行为互相存在推定与被推定的关系,且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这种情况下,行为标准说又成为其认定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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