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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宝林受贿、行贿,马鞍山市房地产公司装潢修建公司行贿案

发布时间:2020-07-22

冯宝林受贿、行贿,马鞍山市房地产公司装潢修建公司行贿案

 

  一、被告人 冯宝林,男,58岁,捕前系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管理人员,1991年受公司委派到下属装潢修建工程公司(集体性质)任经理,法人代表。

  被告人: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装潢修建工程公司。

  1996年2月2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冯宝林受贿、行贿,被告人装潢公司行贿案立案侦查,1996年5月10日侦查终结。1996年8月12日,依法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该案案件事实如下:

  1992年至1996年2月,被告人装潢修建公司为承览工程大量向工程发包方行贿。此间由被告人冯宝林决定,并经该公司副经理刘国富、盖苏斌及经理助理、财务科长陈萍经手共向工程项目发包方有关管理人员及税务人员行贿人民币43.52万元、港币1000元、美元500元;

  1991年至1996年2月该装潢修建公司为承揽由省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田园、佳山、珍珠园住宅小区等大批建设工程项目,先后向省房地产公司副经理丁大明、华冬良、王文化、吴新元、咨询员甘礼尧、财务科长蔡珊、经济核算科长夏叶、工程开发科副科长兼珍珠园小区工程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副主任余兆兰、第一工程开发处主任李宗发等人行贿人民币33.8万元,港币1000元,美金500元;

  1994年至1995年,该公司在承揽马鞍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旧大楼改造及住院楼扩建工程中,先后4次向该院院长丁家坤(副处级)行贿8万余元;

  1993年底至1994年9月,该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4次向马鞍山市地税局花山局税务专管员李霞行贿1.5万元。

  1991年至1996年初被告人冯宝林在工程转包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个体建筑业主杨承山、钱开茂、王兴才及南京兴隆装饰材料厂、长丰县徐庙乡庄周土方劳务队、佳美餐馆周学银等人贿赂5.8万元。

  1996年9月20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装潢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领导成员研究决定,并亲自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冯宝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系装潢公司法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行贿罪、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冯宝林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装潢公司犯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整;

  (三)、没收被告人冯宝林私房(价值人民币29.6万元)产权的二分之一;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赃款50.8万元。

  1997年3月2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皖刑核字第164号裁定书裁定;核准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冯宝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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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人 冯宝林,男,58岁,捕前系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管理人员,1991年受公司委派到下属装潢修建工程公司(集体性质)任经理,法人代表。

  被告人: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装潢修建工程公司。

  1996年2月2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冯宝林受贿、行贿,被告人装潢公司行贿案立案侦查,1996年5月10日侦查终结。1996年8月12日,依法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该案案件事实如下:

  1992年至1996年2月,被告人装潢修建公司为承览工程大量向工程发包方行贿。此间由被告人冯宝林决定,并经该公司副经理刘国富、盖苏斌及经理助理、财务科长陈萍经手共向工程项目发包方有关管理人员及税务人员行贿人民币43.52万元、港币1000元、美元500元;

  1991年至1996年2月该装潢修建公司为承揽由省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田园、佳山、珍珠园住宅小区等大批建设工程项目,先后向省房地产公司副经理丁大明、华冬良、王文化、吴新元、咨询员甘礼尧、财务科长蔡珊、经济核算科长夏叶、工程开发科副科长兼珍珠园小区工程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副主任余兆兰、第一工程开发处主任李宗发等人行贿人民币33.8万元,港币1000元,美金500元;

  1994年至1995年,该公司在承揽马鞍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旧大楼改造及住院楼扩建工程中,先后4次向该院院长丁家坤(副处级)行贿8万余元;

  1993年底至1994年9月,该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4次向马鞍山市地税局花山局税务专管员李霞行贿1.5万元。

  1991年至1996年初被告人冯宝林在工程转包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个体建筑业主杨承山、钱开茂、王兴才及南京兴隆装饰材料厂、长丰县徐庙乡庄周土方劳务队、佳美餐馆周学银等人贿赂5.8万元。

  1996年9月20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装潢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领导成员研究决定,并亲自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冯宝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系装潢公司法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行贿罪、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冯宝林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装潢公司犯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整;

  (三)、没收被告人冯宝林私房(价值人民币29.6万元)产权的二分之一;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赃款50.8万元。

  1997年3月2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皖刑核字第164号裁定书裁定;核准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冯宝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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