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报告是否属于鉴定意⻅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是指为了解决案件涉及的某些专业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和资质的专业⼈员或机构,基于客观事实和材料,通过科学专业的⼿段对涉案物品进⾏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它具有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三个基本特征。全国⼈⼤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性问题进⾏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的活动。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 98 条规定,鉴定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鉴定⼈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 第100 条规定,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知识的⼈就案件的专⻔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
从最⾼法司法解释的⻆度看,将“鉴定意⻅”的理解为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检验报告是指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检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果。检验报告如实客观反映检测⼈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不涉及对涉案专业判断意⻅,检测报告反映的数据具有客观性的特征。在⻝品安全犯罪中,⻝品中相关物质的检测不属于《决定》规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和环境损害类鉴定范畴,其鉴定机构尚未纳⼊司法⾏政部⻔统⼀登记管理。按照《决定》第2 条第 2 款规定,“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前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没有将前述法律中关于检验检测的规定理解为关于司法鉴定事项的“特别规定”,也没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称为诉讼法证据意义上的“鉴定意⻅”。
《最⾼⼈⺠法院、最⾼⼈⺠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 24 条规定,“⾜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等专⻔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鉴定意⻅、检验报告、地市级以上相关⾏政主管部⻔组织出具的书⾯意⻅,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司法机关区分了鉴定意⻅和检测报告。⻝品安全犯罪中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意⻅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者区别明显:检测报告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品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进⾏定性或定量的检验、检测 , 检测报告只客观反映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不涉及对“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等专业问题进⾏判断。⽽鉴定意⻅针对涉案⻝品是否会对⼈体产⽣严重危害、是否会导致⻝源性疾病等问题作出结论判断,具有⼀定主观性和专业性的特征,由此可⻅⼆者并不相同。
⼆、检测报告应当如何质证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 100 条规定,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知识的⼈就案件的专⻔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本节的有关规定。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证据形式上虽然不属于“鉴定意⻅”,可以认为是⼀种“书证”,但对其审查和认定,依据司法解释可参照鉴定意⻅的审查⽅法。结合《刑诉法司法解释》第 98 条关于鉴定意⻅的审查内容,具体探讨如下:
1、对检测报告合法性的质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 4 条规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负责本⾏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作。第 13 条规定,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 6年。第 15 条规定,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第 19 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可以从以下⻆度进⾏质证:
(1)检测报告中所检测项⽬是否在其检验检测能⼒范围内,检测机构是否存在超范围检测的问题。
(2)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检测标准、评价标准或检测⽅法是否现⾏有效并正确使⽤。在⻝品类检测报告“检测依据”⼀栏会对“检测⽅法”进⾏描述,报告中“检测⽅法”是否与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检测⽅法⼀致,是否采⽤了不同的或者旧的检测⽅法。
(3)审核参与检测的⼈员是否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检测能⼒。
(4)审核检测所使⽤主要设备(对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设备)是否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内,检定校准点是否满⾜检测要求。
(5)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在 6 年有效期内。
2、对检测报告真实性的质证
检测报告不仅要在来源上合法,⽽且要能客观准确的反映检测结果,即检测报告在形式上要真实、准确,不是虚假、伪造的;在内容上客观、公正,能真实反映检测的客观情况。
(1)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应形式要求,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需要有授权⼈的签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要求》(RB/T 214-2017)对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没有“CMA”盖章和签字的检测报告原则上不能采信,在《刑事审判参考》第 125 集,第 1400号指导案例 - 杨⽟成受贿案中,法院认为鉴定⼈签字是基本的鉴定原则,是强制性规定,未经鉴定⼈签字的鉴定意⻅,⼀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2)查看检测样本与送检材料是否⼀致。检测报告的检测样品与扣押物品是否⼀致,检材有⽆被污染的可能性,检材的同⼀性如果得不到保证,或者被污染,检测报告将⽆法确保客观、真实。
(3)鉴定的过程和⽅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在原卫⽣部公布的《⻝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物质和易滥⽤的⻝品添加剂名单》和《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都规定了相应的检测⽅法和检测依据,检测机构的检测⽅式是否科学合理,遵循相关技术标准。
3、申请专家辅助⼈出庭
笔者所办理的本起案件所检测出的西药物质不属于《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法添加的物质名单通知》中的物质,其检测依据也并⾮依据某项国家标准检测得出,⽽是根据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压⽚糖果、固体饮料中 5 种化学降⾎压药物的测定》检验⽅法认定意⻅的批复作出。在国家明令禁⽌在⻝品或保健品中添加使⽤的物质和明确允许添加使⽤的物质之间还存在⼀定的空⽩地带,对于法规尚未规定禁⽌添加的西药物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品原料”,其检测依据和鉴定意⻅缺乏相对明确的国家标准。“违法添加物质”并不必然是“有毒、有害”物质,对于国家尚未明令禁⽌在⻝品或保健品中添加使⽤的物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省局批复的⽅法是否科学合理,法律⼈通常不具备对其提出质疑的知识储备和专业背景,⽆法对检测报告真实性进⾏实质性质证。《》第⼀百九⼗七条第⼆款规定,⼈、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知识的⼈出庭,就鉴定⼈作出的鉴定意⻅提出意⻅。此种情况下,如果能通过申请专家辅助⼈出庭,协助法庭就专业问题发表意⻅,是实现检验报告实质性审查的有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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