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行为就是我们俗称的没事找事,故意找茬等等,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多的,但是一旦触犯了,就会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和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解答:
,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致他人轻伤以上,主体上必须是精神正常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客体上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主观故意上。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产所秩序严重混乱。
从主观股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使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若是致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则就是故意杀人了。而一般不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而是为了寻求一种逞强好胜,耍流氓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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