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时前罪余刑起算日期计算,应包含判决宣告前的羁押期。判决宣告前的羁押期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与刑罚执行的目的和效果有相似性,将其计入余刑起算日期更符合刑罚执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在计算时,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扣除判决宣告前已被羁押的日期。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规定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四十四条规定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四十七条规定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均体现了羁押期可折抵刑期的原则。
2)在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中,虽未专门明确余刑起算日期是否包含羁押期,但基于上述折抵原则应作包含认定。
二、处理建议
司法机关在进行数罪并罚计算时,应准确核算判决宣告前的羁押期限,并在判决文书中清晰写明余刑起算日期及计算方式。当事人若对余刑计算有疑问,可向司法机关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