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 CFO 以 ESG 名义虚增碳排放数据骗取绿色信贷 2 亿元,这种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具体的刑期还会受到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的影响。
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处理建议
1)主动配合调查。上市公司 CFO 应主动向银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工作,不要隐瞒或伪造证据,争取从轻处理。
2)退还骗取的贷款。尽可能退还骗取的绿色信贷资金,减少银行的损失,这在量刑时可能会被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3)聘请律师辩护。委托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积极整改。上市公司应以此为戒,加强内部管理,完善 ESG 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